关于规范鞍山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告知单
时间:2024-10-31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次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置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二、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政策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供需状况,按照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充电服务费。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执行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