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发改发[2021]14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1-01-24
效力状态:有效
鞍发改〔2021〕14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公安局、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落实公交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和《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实行差别化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及政府投资建设或设立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1。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实际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全天24小时的按白天相应收费标准10小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泊位编号、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经营单位服务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政、军车(含武警)等执行公务的免收停车费。残疾人机动车(残疾证、驾驶证及行车证为同一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的免收停车费,其他停车场免费。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等现有公共停车设施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原审批文件到期后重新审批。
五、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一律免收停放服务费(机械式停车场除外)。超过30分钟的自停放开始时计费。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一个计费时段收费。
六、收费区域等级划定,一级区域(鞍山市划定的中央商务区)为站前街以北、胜利路以西、千山中路以南、建国路以东及新兴市场,其余为二级区域。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1、鞍山市城区政府定价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19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客车车型分类标准
附件1:
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试行)
停车场分类 | 区域等级 | 车辆类型 |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 计时收费标准 | |||
白天时段 | 夜间时段 | 白天时段(元/半小时) | 夜间时段(元/小时) | ||||
道路停车泊位 | 一级 | 小型车 | 10.00 | 5.00 | 2.00 | 1.00 | |
大中型车 | 20.00 | 10.00 | 3.00 | 1.50 | |||
二级 | 小型车 | 5.00 | 3.00 | 1.00 | 0.50 | ||
大中型车 | 7.00 | 5.00 | 2.00 | 1.00 | |||
停车场 | 室内 | 一级 | 小型车 | 10.00 | 5.00 | 2.00 | 1.00 |
二级 | 小型车 | 7.00 | 4.00 | 1.00 | 0.50 | ||
室外 | 一级 | 小型车 | 10.00 | 5.00 | 1.50 | 1.00 | |
大中型车 | 20.00 | 10.00 | 2.00 | 1.00 | |||
二级 | 小型车 | 5.00 | 3.00 | 1.00 | 0.50 | ||
大中型车 | 10.00 | 5.00 | 1.50 | 1.00 | |||
机械式 | 一级 | 小型车 | 12.00 | 6.00 | 1.50 | 1.00 | |
二级 | 小型车 | 10.00 | 5.00 | 1.00 | 1.00 |
备注:
1、车型划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19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客车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2、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7:00(含)至19:00(不含),夜间时段为19:00(含)至次日7:00(不含)。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19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客车车型分类标准
类 别 | 车辆类型 | 核定载人数 | 说 明 |
1类客车 | 微型小型 | ≤9 | 车长小于6000㎜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 |
2类客车 | 中型 | 10—19 | 车长小于6000㎜且核定载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
乘用车列车 | — | — | |
3类客车 | 大型 | ≤39 | 车长不小于6000㎜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39人的载客汽车 |
4类客车 | ≥40 | 车长不小于6000㎜且核定载人数不小于40人的载客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