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6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7-14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程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的不断加大,全社会环保减排意识的不断增强,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普及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充电基础设施作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鞍山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起步于“十三五”期间,我市积极落实国、省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全市电动汽车推广及保有量情况,相继建成了一批专用、公用、自用等充电基础设施。

    一、我市充电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情况(以城区数据为例)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4月末,鞍山市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达到45万辆,中心城区电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3255辆;其中公交及客运等大型电动新能源汽车有268辆,私家车等小型电动新能源汽车有2987辆。同时根据中心城区电动新能源汽车年上牌量与车企销售量数据对比分析,考虑部分消费者异地购车、本地挂牌及异地购车、异地挂牌、本地用车的情况,估算鞍山市中心城区长期使用的电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达到4500辆。

    图片1.png


    目前鞍山城区可统计充电基础设施共计9个场站408个充电桩,其中公交专用充电基础设施6个场站共72个充电桩,公交或客运分时共享充电基础设施1个场站共8个充电桩,公共充电基础设施2个场站共13个充电桩,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315个充电桩。结合前述中心城区长期使用的电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估算,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实际数量应高于可统计数据。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市新能源充电汽车在2019年开始,成井喷式增长,尽管2022年有所回落,但受新能源充电汽车技术迭代、价格下降,众多车企发力新能源充电汽车研发生产,多品类多价格区间新车型不断推出,燃油价格平稳走高等因素影响,新能源充电汽车快速增长的势头已经形成,我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快速跟进已势在必行。        二、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程月代表您在建议中对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问题的意见是完全正确和客观存在的。充电基础设施与车辆使用、占地用地相关联且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加之对新能源汽车增长缺乏科学预测、原有充电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场地选址困难、建设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等因素影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急需解决。

    (一)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不够完善,规划布局协同方面需进一步加强。在建成的各类充电设施中,类型上以公用为主,专用为辅,布局上主要分布在市区和少数县城,主要保障城区范围内一定规模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在乡村及城际间的布局不够完善,导致现在建设充电桩的实际数量和利用率存在结构性的矛盾。一方面车主在抱怨充电桩少,另一方面运营商又在发愁充电桩利用率低,充电桩的规划建设和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存在空间上、结构上的不匹配。

    (二)个人自用充电桩建设受限较多。老旧小区方面,随充电桩安装需求增大,在居民需求和老旧小区现实条件之间,矛盾日益凸显。我市几乎所有老旧小区停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车位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共用部位,不具备个人安装充电桩的场地条件。新建小区方面,受新建小区建设验收、固定停车权属、变压器容量、改造空间限制和消防等诸多因素影响,一定程度制约了充电桩的建设使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结合我市新能源充电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拟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全力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构建更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加快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合理布局独立选址充电站的基础上,优先结合交通枢纽、大型商业、办公园区、城市区域高架桥下等已有停车场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积极依托满足相关要求的加油、加气站站址资源配建公用充电桩;推动新建住宅小区和开发地块、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工业或物流园区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团体组织等机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情况、职工充电需求,配建内部充电设施,并鼓励对外共享;引导国道、省道等主干公路沿线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乡村公用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在乡镇和有充电需求或潜力的村组有序开展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全市重点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逐步提升全市旅游景区充电设施覆盖率。支持在公交、客运、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其停靠场站配建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出租、物流等流动运行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自有场地资源配建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各类专用充电设施在满足自有车辆充电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放。

    (二)推动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落地。一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设置自用充电设施,对于当年纳入改造的老旧小区项目,在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将建设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小区改造方案协同实施,并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引进社会资本相结合,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立山区11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增加充电桩153个,2023年4个项目计划再新增153个)。二是鼓励在个人自有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小区物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施工便利;老旧小区电力改造应同步考虑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合理预留变电容量,同时综合运用引导电动汽车低谷充电、推广有序充电、小区配变增容等手段,解决老旧居民区存在电力容量不够问题。鼓励老旧小区探索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模式。鼓励小区物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方探索整合小区公共或私人停车资源,建设主要面向小区内电动汽车的共享轮充充电设施。三是协调规划、住建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小区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许可证时,严格落实配建停车位充电相关设施建设或预留要求,并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三)鼓励县区因地制宜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各地区以县域为单位规划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筹考虑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地区的充电需求,各自成网、互为补充。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加大充电设施建设、使用等环节的补贴力度,重点向保障型、充电运营商建设意愿不强,但关系充电网络建设的关键及薄弱点充电站倾斜。关注充电行业收益情况,积极向上争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加强对享受补贴充电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充电行业良好持续发展和作为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会同电网公司开展充电设施相关规划的落实和实施,协调电网公司提供项目周边电网现状,主动分析线路、设备是否具备接入条件,并对电网改造资金进行预估。支持电网公司聚焦“充电桩办理”问题,指导下属七个县区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与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物业等沟通协调,主动承担电力企业推进充电设施主体责任,加速充电设备办理速度,保障客户用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