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3-06-23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创新实施我市个人信用积分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22年,鞍山市出台了《鞍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为实施我市个人信用积分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鞍山市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信用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面推进鞍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推进个人信用积分应用。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框架下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个人信用积分工作专班,推进有关工作。   

    (二)个人积分推广应用的基础是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向市公安局发送个人数据征集函,根据市公安局回复意见:“根据公安部《关于与政务一体化平台对接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意见‘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将人口、证件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外拷贝,不得向外提供人口、证件信息原始照片等数据,不得使用公安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授权各地警务应用的接口对外提供服务。’以及《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八十八条要求:‘政府部门共享公安机关掌握的人口基础数据应提出具体应用场景,并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现有共享服务方式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批量或全量拷贝的方式对外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数据’”,所以市公安局无法提供个人数据共享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接着启动第二套方案,根据个人社保数据为基础推进个人信用积分的推广,市发展改革委向市人社局发送了个人社保数据征集函。根据市人社局回复意见:“市社保中心办理业务所涉及的系统已全部升级为省级系统,部分已实行全国统筹。业务数据都由省级统一管理。市社保中心将根据大数据局对接要求向省社保中心提出相关数据申请,待省中心批示后由省级对接市大数据局”。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协调市人社局推进个人社保数据信息共享,推动个人积分推广应用。

    (三)个人信用积分的推广涉及个人隐私范围和隐私权限的界定,《国家社会信用条例》目前还处于立法阶段,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条例》对个人信用积分的法律规定涉及较少,且根据市人民银行协办意见:“地市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职责为配合人民银行总行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人民银行无权对外共享征信系统信息,也无权要求各银行对外共享其内部对客户的信用评价积分。”所以目前个人信用积分的推广应用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将审慎探索,确保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推进个人信用积分的推广应用。

    (四)积极寻找法律法规支撑,以重点职业人群信用建设为突破口推进个人信用积分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已经建立了公务员、教师等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待相关制度条件成熟后研究制定《鞍山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和《鞍山市个人信用积分应用手册》,以个人信用积分机制的推广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