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发改罚决字〔2021〕第(1)号)
时间:2021-09-16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次
当事人: 安某、李某某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3日对评标专家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二人在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2021年鸡高线(新开岭至新开岭段)修复养护工程、青营线东大岭西桥危桥拆除重建专项养护工程施工”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导致评标结果错误。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决定禁止你二人参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6个月。
行政处罚期限:2021年9月15日-2022年3月15日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