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对 台安县202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工程(台东街道)和台安县202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工程(西佛镇)未按法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于2021年7月30日,在台安县202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工程(黄沙坨镇)、台安县202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工程(台东街道)、台安县202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工程(西佛镇)三个项目开标过程中,存在未按法律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仅抽取一组评标专家评标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第70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决定对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财政指定罚没款账户。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