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发改罚决字〔2022〕第(1)号)
时间:2022-03-28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次
当事人:舒某某、曹某某、康某、陈某某、郭某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日对鞍山市粮食储备运营集团和辽宁裕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鞍山市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设备招标采购(重新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存在问题的投诉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22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鞍山市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设备招标采购(重新招标)项目评标复核报告》证实一次评标分数确有错误,二次复核对技术分进行修正,五名评标专家均签字确认,证据确凿。
该行为存在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分错误,造成该项目在公示期被投标企业质疑,二次复核结果仍被质疑,从11月5日至今仍未完成招标,严重延误工期。该项目用于建设抗疫应急储备物质库,延误工期将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舒丹阳、曹宁宁、康健作出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陈立伟、郭勇作出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3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五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