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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发改发﹝2022﹞1号)
    时间:2022-03-23来源:数字经济科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积极培育和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为我市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

     

    附件: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新发展理念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辽发改高技﹝2021﹞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组建、运行评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骨干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研发实体,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市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和关键部件研制,制定产业技术标准,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行业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应用技术研发机构,构建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和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培养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形成持续不断的源头技术和产业技术供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建设自主创新支撑平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第五条 工程中心采取自主申报、管理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予以审查批复命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照我市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予以批复;

    (三)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属企业、在鞍中央企业是工程中心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建设管理、运行评价、竣工验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察等各项检查工作;

    (三)协调落实工程中心建设条件,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落实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实施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三)承担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为国家、省、市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为行业提供研发试验开放共享条件和咨询服务;

    (五)按照有关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运行评价资料。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遴选建设工程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形式适时发布工程中心申报工作有关通知,明确工程中心申报要求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领域指南要求;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待工程化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具备国家、省市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市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市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市内为主,联合市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域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落实相关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相应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对申请报告初审把关,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报送。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实地考核和评审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工程中心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其他市级媒体公式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发文予以认定并命名。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要求,实施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可采取法人、非法人两种形式建设,鼓励依托单位联合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采取法人形式组建。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主要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运行评价,报告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运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各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根据评价工作指南准备评价材料,将相关评价材料报至管理单位,评价材料包括:运行评价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真实性承诺函及相关附件;

    (二)数据初审:管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评价材料形成审查意见,并汇总相关评价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运行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享受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创新相关政策,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通报,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或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工程中心给予撤销资格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建设主体变更、项目建设周期延长两年以上等重大调整变化,由管理单位提出调整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管理单位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撒销工程中心称号;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恶劣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鞍山市XX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鞍发改﹝2018﹞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一)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二)技术发展的比较(包括申报单位技术水平优势和

    劣势、关键技术突破点)

    四、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主要共建单位概况

    (二)已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三)现有建设基础条件

    五、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发展方向

    (二)主要功能与任务

    (三)拟进行技术突破的方向

    (四)近期和中期目标

    六、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法人组建情况或非法人形式建设项目共建情况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三)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

    (四)运行和管理机制

    七、建设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及其合理性)

    (三)建设周期

    (四)建设地点

    八、节能及环境影响

    (一)节能分析

    (二)环境影响评价

    九、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一)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二、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

    十三、真实性承诺

     

    附件2

    评价工作指南


    为规范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管理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建设单位编制评价材料,根据《鞍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评价范围

    已获批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参加运行评价,并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

    二、评价材料

    主要包括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运行评价适时开展,各管理单位按照鞍山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汇总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运行评价工作。

    相关材料见附件。

     

    附件2-1

    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组织架构、主营业务、规模产值、行业地位及影响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包括研发场地适应性改造、研究试验设施、检验检测设施、投资、建设期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

    (一)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项目年度投资情况

    (三)项目运行情况

    (四)项目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工作成效

    (一)创新成果情况

    包括获得市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评价、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突破等情况。

    (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包括主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申请/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情况。

    (三)成果转移转化情况

    包括相关技术成果对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以及在本单位和成果转移转化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等。

    (四)人才培养情况

    包括人才结构优化、人才培训,引进、输出高层次人才等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及形成的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实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四、其他工作情况

    主要总结评价年度内开展的特色创新活动(典型案例)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等。


    附件2-2

     

    评价数据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告年度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常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数据值
    1研发经费支出万元
    2专职研发人员
    3拥有的高级职称研发人员数
    4拥有的博士人数
    5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7当年开放共享服务次数
    8产学研用合作单位数
    9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10近五年主持和参加制(修)定行业及地方标准数
    11当年获市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数
    12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13当年市级科技成果登记数
    14当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数
    15当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万元
    16获省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数

    备注:

    一、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中心全称。

    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报告年度:指表中各项指标统计截止年度,时间范围从运行评价年度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价数据表须提供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支出明细表、专职研发人员信息表、高级职称研发人员信息表(附证书复印件)、博士信息表(附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信息表(附复印件)、仪器设备原值信息表、开放共享记录表(需使用方签字盖章记录)、产学研用合作信息表(附合作协议关键页)、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附关键页复印件)、科技成果登记信息表(附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表(附证明材料复印件)、科技奖励(附证书复印件)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研究费用支出:指报告年度内工程中心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等。

    2.专职研发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工程中心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3.拥有的高级职称研发人员数:指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数。

    4.拥有的博士人数:指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5.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工程中心组建依托法人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与工程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的发明专利件数。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工程中心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等。

    7.当年开放共享服务次数:指报告年度工程中心为行业相关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次数。

    8.产学研用合作单位数:指工程中心与已签订产学研用合作协议的法人单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单位数。

    9.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工程中心组建依托法人单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与工程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0.近五年主持和参加制(修)定行业及地方标准数:指工程中心组建依托法人单位,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报告年度前三年、报告年度前四年主持或参加制(修)定,与工程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目前仍有效执行的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数量。

    11.当年获市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数:指工程中心组建依托法人单位在报告年度获得的,与工程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的市省部级科技奖励数量。

    12.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须与工程中心技术方向相关,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之内的新产品

    13.对于工程中心组建依托企业法人是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14.对于工程中心组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以技术成果转化在受让方形成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算值。

    15.对于工程中心组建依托企业法人是建筑业等工程类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

    16.对于工程中心组建依托企业法人是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7.当年市级科技成果登记数:指报告年度内,工程中心研发的科技成果,在市级相关部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件数。

    18.当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数:指报告年度内,工程中心研发的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的全部成果数量。

    19,当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工程中心,指报告年度内研发的科技成果实现转移转化而获得的全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含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立公司)。依托企业法人建立的工程中心,指报告年度内研发的科技成果在非本企业受让方转移转化而获得的全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20.获省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数:指工程中心研发的科技成果,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获得由省、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项目总数。

    21.近五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标准数:指工程中心组建依托法人单位,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报告年度前三年、报告年度前四年主持或参加制定,与工程中心技术方向相关,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标准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