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开原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三条 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中的答复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责、预算单位构成等。
(二)部门预算表。主要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财政拨款预算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等预算表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等。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预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部门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主要包括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等。
(二)部门决算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等。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包括:部门决算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及其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涉及本部门决算公开表中的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县(市)区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2.负责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协调推进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宏观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对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招标公告发布及监督。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3.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市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4.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5.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7.承担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安排市本级基建资金,按权限审批、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8.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9.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全面振兴、“五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10.研究分析国内外和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11.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健康、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12.负责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13.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14.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16.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粮食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17.根据国家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品种目录,组织实施我市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管理我市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储备粮棉糖行政管理,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监测市内粮食和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18.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项目。
19.拟订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20.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21.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22.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2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表
2022年部门预算表(具体明细见附表)
第四部分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2年收支总预算2195.55万元。
(一)收入预算2195.5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195.55 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0 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0 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0 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 0 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 0 万元。
(二)支出预算 2195.55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195.55万元;
2.项目支出 0 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688.99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37.29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269.27 万元 。
在支出预算中,其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166.31万元,债务支出 0 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万元。
收支预算增减情况。2022年,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部门收支预算 2195.55 万元,比上年减少299.26万元,降低 12 %,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大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二是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不予安排;三是“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
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195.55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195.55万元,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支出预算按功能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88.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37.2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69.27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850.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3.02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增减情况。2022年,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2195.55万元,比上年减少299.26万元,降低12%。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大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二是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不予安排;三是“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只减不增。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195.5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850.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2.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02万元。
人员经费(即工资福利支出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之和)2029.24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即商品和服务支出)166.3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 “三公”经费预算数11万元,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下降0%。其中:
1.国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2.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下降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万元,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下降0%。
(1)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2)公务用车运行费10万元,比2021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下降0%。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66.31万元,主要包括本部门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比2021年预算减少42.74万元,降低20.44%。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压减一般性支出。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0万元,工程采购0万元,服务采购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情况
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2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2022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五)预算资金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2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覆盖率(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为100%。
2022 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 0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 100%。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中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项目支出中无特定目标类项目,无债务支出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无购买服务预算,因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债务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五张表中没有数据。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以下内容各部门根据使用科目进行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3.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入: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
4.单位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5.上年结转:反映以前年度安排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一般预算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