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指引
时间:2021-12-21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次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为指导和帮助粮食收购企业做好备案工作,现将《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辽粮发﹝2021﹞76号)文件中提出的涉及企业的具体办理规定整理如下:
一、备案时间: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二、备案方式:原则上通过现场备案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备案方式实施。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三、备案内容: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粮食收购地区、仓储设施信息等。
四、备案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库区地址和库区仓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五、应交材料:备案(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鞍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
鞍山市各县级粮食收购备案部门联系方式表
序号 | 地 区 | 部 门 | 科 室 | 办公电话 |
1 | 海城市 | 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审批办公室 | 3163053 |
2 | 台安县 | 发展和改革局 | 审批科 | 4938812 |
3 | 岫岩县 | 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 7829010 |
4 | 铁东区 | 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服务办公室 | 2699708 |
5 | 铁西区 | 发展和改革局 | 发改科 | 8516929 |
6 | 立山区 | 发展和改革局 | 投资科 | 6632298 |
7 | 千山区 | 发展和改革局 | 军民融合管理办公室 | 2313376 |
8 | 高新区 | 农业农村办 | 5211510 | |
9 | 经开区 | 行政审批办 | 综合科 | 8486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