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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鞍山市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2-21来源:工业科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市安委会要求,现将《鞍山市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0日       

     

    鞍山市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试行)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落实方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规范和加强我市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以下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1、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及化工项目(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2、禁止国家确定的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进入化工园区。

    3、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危化品搬迁入化工园区项目,不受3亿元投资额限制。

    4、除消防、生产工艺有特殊规定外,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应满足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标准。

    三、准入条件

    1、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未纳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禁止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禁止变相核准备案违规项目,严禁以“重油综合利用”“原料预处理”“沥青装置”等名义备案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严禁以“聚酯原料”“PTA原料”“下游深加工”等名义备案新建PX项目。严禁以“轻烃综合利用”“石脑油综合利用”“聚烯烃原料”等名义备案新建乙烯项目。

    2、化学原料药、农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禁打“擦边球”。

    3、焦化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能耗、安全等因素后方可进行备案。严禁以焦化项目为名备案包含煤化工内容项目。

    4、印染、制革、电镀、储油储气设施等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安全等因素,方可进行备案。

    5、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不得以任何名义备案该类项目。

    6、严格限制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实现高污染和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只减不增。

    7、其余化工项目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禁止新增土地;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四、附则

    1、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化工项目,各级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2、本准入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3、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