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李涛同志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会议主要审议审议《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审议《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审议《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会议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明确发展改革委内部责任分工,特制定《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方案》。
会议指出,涉及发展改革委任务为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稳企业、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大重点改革力度、持续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发展、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力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持续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十五项33条具体任务,对具体任务提出工作措施,并进行明确的任务分工。
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科室要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牵头科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与其他责任单位对接联系,明确自身及责任单位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时限,制订路线图、时间表。要强化沟通协作,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各责任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牵头单位工作要求,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定期向牵头单位反馈落实情况。各牵头科室要按要求定期向督考科报送月度、季度节点完成情况。委党组将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加强督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督考办已将《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督查和绩效考评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跟踪督查。督查考核科要定期通报《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宣传报道我委承担的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取得成效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审议《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会议指出,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报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会议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在鞍山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法人单位(包括中省直单位、外地驻鞍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对象包括:城市低保户、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
会议强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征收之日起,同时停止征收居民卫生费、垃圾排放管理费、非居民生活垃圾托运费。各县(市)参照执行。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价格科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此次会议邀请列席人员有:
白玉峰 民革党员
刘一墨 民建党员
刘 博 致公党员
英鋆松 农工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