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发改发〔2020〕133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 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金压力的运行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8-12来源:财政金融科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鞍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鞍山市金融发展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商务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020年8月12日                        

    (主动公开)                     


    鞍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的通知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鼓励在现有房屋租金减免或延期收取的基础上,承租人与出租人进一步平等协商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明确免租期限。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各级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性单位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免除或延长 2020年上半年 3 个月房屋租金,已享受我市顺延2个月租期政策的,补足至3个月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引导非国有房屋减租。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三)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已享受省、市财政帮扶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资金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等成本性支出。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份计算,免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优先支持创业载体。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企业和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涉企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加强贷款优惠支持。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

    (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实施临时性金融纾困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的摸排,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贷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与客户协商,对 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6月1日至 12 月 31 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1 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九)健全房屋租赁调处机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十)规范各类租赁行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督促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方位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