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发改发〔2020〕105号)关于建立我市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6-29来源:价格科作者:点击: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市水务集团及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高非居民用水单位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能减排。根据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8〕21号)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687号)的要求,现决定对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我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纳入城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供水定额和计划管理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含特业用户和执行特业用水价格的高耗水、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用户定额内用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费,超过定额用水标准部分征收累进加价水费。

    二、用水定额和计费周期

    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以自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对存在用水特点和生产周期差异的用户,也可以月或季度为计费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

    2、市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非居民自来水用户用水定额的核定。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需要,以及历年的实际用水量,科学核定各用户计费周期内的综合定额用水量,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下达年度用水定额标准。

    3、用水户根据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主动申报年用水定额,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按类似企业类似规模情况,确定该用户年度用水定额。用水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定额用水量。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户用水档案,并定期进行修订、补充或者完善。

    4、非居民用水户申请核定或变更用水定额,须提供其预计用水状况(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产量、用水人数、建筑面积等)数据。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材料完备后应及时核定用水定额标准。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定额内用水,用水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对应分类自来水销售价格(下称基础水价)执行;

    第二档为超过定额20%(含20%)以内的用水,按照基础水价的0.5倍加收水费;

    第三档为超定额20%以上部分用水,按照基础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础水价部分,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用水附加等价外费用。

    四、征收方式和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市)价格、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参照市定标准,自行确定本辖区(含建制镇)的标准,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核定等工作。

    2、县(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加快推进和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全面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