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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返乡人员政策宣传汇编
    时间:2020-01-23来源:作者:点击:

     

       

     

     

     

    第一章 人才政策

    第二章 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

    第三章 就业政策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资金支持政策


     

     

     

     

     

     

     

    第一章

     

    人才政策


    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

    “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本地培养的领军人才薪酬补贴和住房补贴方面。

    2.在鞍就业创业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补贴方面。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

    4.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工作职称评定方面。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凡2018年6月21日以来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中,中直、省直单位申报的人才须为领军人才层次),以及本地成长为领军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可通过人才所在单位按照《鞍山市人才认定标准》申报认定。

    2.2018年6月21日以后来鞍就业创业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鞍就业的,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在鞍创业的,须在我市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全日制硕士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30周岁以下;申请购房补贴,须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租房补贴,须在鞍工作满半年、原籍非本市,且未享受我市公租房政策、在鞍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3.2018年6月以后在我市首次自主创业的中高等学校在校生和5年内的毕业生。

     4.2018年6月21日以后来鞍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1.对全职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年期20万元/年、10万元/年薪酬补贴。对全职引进的地方级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给予5年期5万元/年薪酬补贴;对全职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购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给予5年期1400元/月租房补贴,其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人才,按年薪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对来鞍工作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或分别给予1250元/月、800元/月和500元/月租房补贴,其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给予来鞍博士(非中省直单位)3年期薪酬补贴2000元/月。

    3.对没有进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自行租赁场地的,给予5000元/年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4.本科毕业满3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大专毕业满5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8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

    (四)责任科室

    人才工作二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隆 办公电话2261055/手机13842299229

     


     

     

     

     

     

    第二章

     

    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


    鞍山市公安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局

    落户及办理居住证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即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常住人口登记,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条件之一的未落户人口,可自愿申请在我市办理居住证。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局 办公电话:5555450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政策

     

    (一)政策内容

    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外来城乡人口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业务。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电话:5533603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办公电话:5563060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政策

     

    (一)政策内容

    1.对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居民,已实现稳定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户籍落户人员由本人申请,可在落户地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申请,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非户籍落户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婴幼儿可由其监护人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本地同质健康体检,基本医疗服务待遇。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医疗保障局 办公电话:5517898

    市卫生健康委 办公电话:5534491 


    鞍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民政局

    养老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内容

    1.非户籍落户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城乡居民,由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非户籍落户我市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2.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城镇居民,按当地城镇居民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凡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公电话:5538216

    市民政局 办公电话:5570166


    鞍山市教育局

    教育政策

     

    (一)政策内容

    实行以居住地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政策,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及公办学校向随迁子女开放力度,确保随迁子女在评优、奖励方面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外来人口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所在学校连续就读且学籍满两年以上,可享受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有关政策执行。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 办公电话:2693333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本市进城农民利益保障政策

     

    (一)政策内容

    1.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

    2.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进城农户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 办公电话:5533537

    市自然资源局 办公电话:5513064

     


     

     

     

     

     

     

    第三章

     

    就业政策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降低企业成本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本市企业以及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中省直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4.诚信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5.财务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返还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四)责任科室

    失业保险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娜新 办公电话5566820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参加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间可以享受见习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保险由见习单位购买,实行先缴后补),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四)责任科室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然 办公电话5539184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资金支持政策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

    闲置楼宇和烂尾楼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闲置土地包括转征获批后、成交确认后和签订合同后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包括政府、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未使用标准化厂房、企业转型或停止生产三个月以上的可利用厂房;闲置楼宇包括政府或民间资本建设的办公用房、公寓、商业楼宇等,不包括商业网点;烂尾楼指政府和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工程完成计划20%以上而停止建设的楼宇。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闲置土地盘活标准:(1)转征获批后闲置土地完成土地供应程序(下达《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2)成交确认后闲置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3)签订合同后闲置土地开工、收回、置换、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闲置厂房盘活标准:(1)自主盘活的闲置厂房,企业恢复生产;(2)再利用的闲置厂房,嫁接项目开工建设;(3)出租、出售的闲置厂房,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按合同缴纳款项。

    3.闲置楼宇盘活标准:(1)自主盘活的闲置楼宇,楼宇恢复经营;(2)再利用的闲置楼宇,嫁接项目进驻并正式运营;(3)出租、出售的闲置楼宇,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按合同缴纳款项。

    4.烂尾楼盘活标准:恢复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

    3.对企业或个人通过租赁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以租金额度为上限,给予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

    4.对出让方厂房(土地)在闲置期间所发生的以前年度陈欠税款(仅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产生的滞纳金,由受让方代替出资在转让过程中一次性清缴所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

    5.主城区范围内招引市内外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资产形式新建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自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例另行规定奖励。

    6.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企业,对当年产生税收高于地区平均贡献率30%的企业,下一年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税地方存留部分全部奖励政策。

    (四)责任科室

    企业运行分析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徐轶卿 办公电话5599366/手机13614927475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文明建设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等项目建设。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工程,主要支持城镇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项目应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年内可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完成投资量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项目总投资15-60%,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责任科室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韩庆虹 办公电话5562866/手机15942229119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村电网设施改造升级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纳入辽宁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五年规划的项目,包括66千伏输电电工程老旧设备升级改造、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供电公司。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四)责任科室

    能源交通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董斌 办公电话0412-5518700/手机13841233660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支持东北振兴发展专项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

    主要支持领域包括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工业污染土地和废弃土地治理修复,老旧社区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城区老工业区及搬迁改造承接区内的研发、设计、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等。

    2.推进创新链整合

    主要支持领域包括老工业城市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组织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等。

    3.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方向

    重点支持示范区内的示范园区和重点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企业创新能力项目建设,以及示范区内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公共创新平台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促进新动能培育和产业集聚发展。

    4.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

    重点支持独立工矿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避险安置和接续替代产业平台项目四个方向。

    5.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主要指对本地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申报项目要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确保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原则支持已开工或具备立即开工条件项目。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当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上述支持方向按类别实行差别化固定资产投资20%-60%进行补助。

    (四)责任科室

    振兴老工业基地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思涵 办公电话5683501/手机13941223077

    陈书魁 办公电话5682130/手机1321412870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新平台支持政策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已获批的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1)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2)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3)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投入资金方式及数额。对于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按照《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有关规定,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单位,按三个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

    (四)责任科室

    高技术产业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孟飞 办公电话5535327/手机15242222111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铁路散粮运输工程

    2.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

    3.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4.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5.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有铁路专用线,实现粮食年运量30万吨或4000标准箱以上。

    2.占地面积300亩以上,有效仓容10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不低于5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万吨以上。

    3.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4.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量30万吨以上,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方式,新形成成品粮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不低于3000吨;依托骨干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吨。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项目总投资30%。

    (四)责任科室

    经济贸易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万刚 办公电话2209855/手机1394127766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县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入驻园区内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和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农事企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投资补助方向:

    在建的县域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县域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为产业园区生产和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

    2.贴息补助方向:

    对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对入驻县域产业园区企业的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其中农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补助。使用贷款贴息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应是总投资200万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不包括公益性项目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生产用厂房、产品检测设备仪器等。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事企业和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围绕企业产品的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乃至保持简单再生产或实现扩大再生产所使用的贷款,不包括用于偿还既往债务的贷款。同一企业同一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贷款贴息。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域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贴息的贷款为政策执行期内发生利息支出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利率采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项目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四)责任科室

    农村经济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杨莉 办公电话5518700/手机13842272122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属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属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

    2.项目要与相关军事机关对接并研究确定,军方要对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提出书面意见。

    3.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要求资金来源已确定,执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补助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事权划分,落实资金保障。

    (四)责任科室

    经济国防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璇 办公电话2209808/手机13478054606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社会事业领域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全民健康保障工程

    (1)健康扶贫工程: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

    (2)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市(地)、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3)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市(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血站改扩建业务用房、购置医学装备和采血车辆。

    (4)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医院专科建设,肿瘤医院建设。

    (5)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中医医院(中医结合医院)开展传承创新能力建设。

    2.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非中、高职学校)

    由政府主导建设、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提供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创业孵化、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场所。

    3.公共体育普及工程

    (1)足球场地设施。

    (2)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

    (3)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

    4.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

    (1)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县级以上城镇优质普惠幼儿园联合办园、开设分园。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普惠性民办园。

    (2)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运动场地、足球场等教学和生活设施。

    (3)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以扩大培养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体育运动场、足球场等校园校舍设施。

    (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基本教学型技能实训设施建设;中高等职业院校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依托中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突出模块化实训特色;中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建设。

    5.社会服务兜底工程

    (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服务设施(敬老院)。

    (2)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地市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县(市、区)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县(市、区)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3)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残疾人康复设施、残疾人托养设施。

    6.文化旅游提升工程

    (1)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2)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重点景区基础设施;红色旅游基础设施;长城遗址;乡村旅游重点村服务设施(上石桥村)。

    7.城企联动类(企业参与)

    城市政府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清单,企业提供专项服务清单。对企事业单位、营利非营利机构、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均一视同仁。

    (1)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

    (2)集中管理运营品牌化、连锁化的嵌入式、分布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内含老年大学等学习场所的养老服务机构;普惠旅居养老服务机构。

    (3)社会力量建设运营足球场地设施。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申报项目要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确保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原则支持已开工或具备立即开工条件项目。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当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投向1-6按总投资80%进行补助,并根据不同领域设立补助上限;投向7按照床位数和场地数进行补助。

    (四)责任科室

    社会发展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翰林 办公电话553527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项目应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实施计划,符合专项支持范围,项目申报投资符合补助标准;

    2.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地方建设资金落实。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不超过项目工程总投资。

    (四)责任科室

    固定资产投资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家慧 办公电话553574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地下排水管渠。对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

    造,增设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2.城市排涝除险设施。对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内河、次干道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根据应急预案,按需储备应急抢险移动泵车、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3.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涝点布设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等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和辅助决策等需要,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运行管理水平。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近年来城市内涝灾害严重、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较重且已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的城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已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实施方案的城市。

    2.项目单位没有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申报投资符合补助标准,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项目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60%。

    (四)责任科室

    固定资产投资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家慧 办公电话553574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以及民族文化传承。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90%。

    (四)责任科室

    固定资产投资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家慧 办公电话5535743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和救灾应急补助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应急恢复建设。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项目符合专项投资使用方向、年度支持范围,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安排原则,申报文件齐备有效。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四)责任科室

    固定资产投资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曹家慧 办公电话5535743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

    “一条龙”应用计划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产品、工艺或项目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每年选择重点支持方向申报。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良好,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3.产品、工艺或项目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等要求,与拟参与“一条龙”应用计划有直接关联性,满足具体环节设定的条件。

    4.近3年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5.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项目总投资10-30%。

    (四)责任科室

    投资与规划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蒋向辉 办公电话2290020/手机13322103000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项目中进口装备或产品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申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内企业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的企业,并且在生产过程中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企业获得免税资格后,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责任科室

    投资与规划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蒋向辉 办公电话2290020/手机13322103000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装配式建筑建设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装配式建造技术且装配率达到要求的建设项目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1.对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装配式建造技术且装配率达到35%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成本扣除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

    3.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装配式试点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四) 责任科室

    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杨国旗 办公电话5568303/手机18741202935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2.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

    3.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辽宁省)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一年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依据借款凭证贷款期限,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贴息额(贴息额=贷款额×3%÷365天×实际贷款天数)。

    (四)责任科室

    森林资源科

    (五)联系人及电话

    李扬 办公电话5506818/手机13889786759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列入国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落实《全省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坚持优先安排急需抚育的幼龄林,坚持与林业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相结合,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坚持与扶贫相结合,向贫困地区倾斜,坚持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二)支持条件和要求

    1.列入年度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符合国家《森林抚育规程》、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

    (三)支持条件和要求

    1.项目为落实《全省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符合国家《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资金列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抚育标准为每亩100元。

    (四)责任科室

    森林资源科

    (五)联系人及电话

    李扬 办公电话5506818/手机13889786759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货运枢纽

    (物流园区)投资补助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物流信息系统。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对项目定额补助。

    (四)责任科室

    综合规划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孙远萍、陶俞多 办公电话5893027


    鞍山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范围为我市自治县、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和少数民族聚居村。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和发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等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脱贫攻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原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村,壮大村集体经济或带动贫困人口项目。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省采取因素法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因素权重占20%,具体指标包括贫困县、少数民族聚居贫困村、建档立卡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因素权重占30%,具体指标包括农村少数民族人口、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聚居村数量等;重点民族工作因素权重占30%,具体指标包括边境少数民族县、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数量等;绩效考核因素权重占20%,以省民委对各市上年度民族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四)责任科室

    民族经济发展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鄢长征 办公电话5550866/手机13304208333


    鞍山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

    2.支持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3.开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民族宣传和培训工作、古籍整理、民族研究等公益性事业补助;

    4.处理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民族工作中突发性、敏感性问题;

    5.涉及民族事业的重大活动、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纪念活动、民族文化交流等补助。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六结合”的原则,即集中使用和分散扶持相结合;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相结合;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发展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相结合;民族聚居区工作和杂散居民族工作相结合;城市民族工作和农村民族工作相结合;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相结合。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由省政府设立,用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民族工作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责任科室

    民族经济发展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鄢长征 办公电话5550866/手机13304208333


    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凡符合《鞍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划分的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即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通过优化再造流程、精简合并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监督监管,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采取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并联办理、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方式进一步压缩全链条审批时限,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

    (四)责任科室

    业务协调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吴冠男 办公电话5591130


    鞍山市扶贫办

    鞍山脱贫攻坚若干政策

     

    (一)支持方向和范围

    1.项目建设在贫困村。贫困村可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扶贫互助金等资金新建村集体扶贫项目

    2.扶贫项目需关联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支持条件及要求

    1.项目地点需在贫困村

    2.村集体自筹资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

    3.新建村集体扶贫项目(项目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4.最高补助金额400万元

    5.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年内可开工建设

    (三)支持政策或补助比例

    贫困村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扶贫互助金等资金新建村集体扶贫项目,单体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每投入100万元,市本级补助40万元,按整数补贴,每村最高补助400万元。

    (四)责任科室

    开发指导科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杨印涛 办公电话5502988/手机1874126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