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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执行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时间:2019-11-04来源:价格科作者:点击:

     鞍发改发〔2019〕188号

    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鞍山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城市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78号)和《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辽价发﹝2018﹞3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继续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数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3﹞56号)执行,即: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24元,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收费标准为每月9元。

    二、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所需机顶盒,由你公司向用户销售的,用户自愿购买,销售价格按不盈利原则自行确定。销售价格中含智能卡每卡30元。

    三、减免优惠政策

    1、对老红军、老红军遗属、三无孤寡老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2元收取。

    2、对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残疾人用户,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8元收取。

    3、对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用户,凭相关单位的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21元收取。

    四、其他收费事项及服务内容应严格执行辽价函﹝2013﹞56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或加收其他费用。按照《关于加强收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鞍发改发﹝2015﹞50号)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收支情况上报我委(价格科)。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等内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v有效期三年。届时请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鞍发改价格﹝2016﹞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