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15来源:价格科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学前教育机构:

    现将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 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公办(教育办园、机关部门办园、企业办园、乡镇、村、街道办园、政府提供房产的小区配套园)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各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各县(市)幼儿园收费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仍按《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鞍价发〔2014〕42号)执行。公办幼儿园等级変化按相对应收费标准调整,取消相关备案规定。国有企业办园依据企业混改情况,经批准后,可参考同级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自愿申请非营利性的高端民办园,可在同级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纳入普惠管理,暂不享受政府补贴。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取消备案。

    三、幼儿园性质认定

    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收费管理信息按“谁管理、谁发布”的要求,由各级发改、教育部门在各级政府(发改、教育)网站平台上发布。

    四、收费管理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入园报名费、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要在园所显著位置常年公示本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民办幼儿园公示的收费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报销、减免和学前教育资助

    保育教育费报销标准(包括符合政策规定的二胎)、减免和学前教育资助仍按《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鞍价发〔2014〕42号)执行。

    六、建立请假退费制度

    幼儿园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请病、事假及退费制度,形成台账记录,由教师与家长共同签字,作为缴费、退费依据。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8〕82号)执行,原《转发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价发〔2013〕2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