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鞍山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7]1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7]62号),进一步优化价格结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要求,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经测算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鞍山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如下:
一、调价内容
1. 除床位费、诊查费执行现行市定价外,其他价格均执行《辽宁省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项目及价格见附件),各医院在此基础上可以下浮,自行确定具体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部分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 A类三甲医院可上浮10%(其中: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血液透析、大型检查设备、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不得上浮);其他医院暂时不得上浮。
3.省委托市定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相关说明
1.不再设立挂号费。方便门诊可按最高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目前已开设方便门诊的公立医院,不得因取消药品加成停止已设立的方便门诊。
2. 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6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上加收15%。
3. 继续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保障社会稳定。
4. 门诊诊查费,凡是由统筹基金补助部分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均不得向患者收取。
5、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其他收费项目价格,在不高于本价格基础上自行确定。
6、之前所发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三、执行范围及时间
鞍山地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医院(含医疗机构),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均按本通知执行,其中前期未参加医药价格改革的公立医疗医院(含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附件:鞍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