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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发改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时间:2016-10-08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一、为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委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三、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为原则。

        四、根据我委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我委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鞍山市发改委网站、微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