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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时间:2016-09-23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政府令第 188号 ) 等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各阶层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委内重大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 需要提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鞍山市委常委会、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鞍山市人民政府审议涉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1、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提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意见和措施;

      2、研究、策划、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需要向省和国家申报的重点项目;

      3、研究国家和省专项、国债、市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及项目稽查工作;

      4、研究确定报省发改委、市委、市政府重要的调研报告和工作方案等;

      5、研究向省和国家争取资金及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

      6、研究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7、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需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委内重大资金、重要法制、重要行政决策等重大事项:

      1、制定和修改涉及全委工作的制度性规定;

      2、研究行政管理工作中单项支出金额超过2万元的财、物支配等问题;

      3、研究确定重大的调研考察和出国学习、考察、培训人员安排;

      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与具体承办处室意见不一致的、我委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答复和应诉等重大法制工作;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我委秘书处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工作。

      承办处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对因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者作出解释。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等作进一步研究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论证内容、程序、专家选择、时限、结论、档案管理,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的程序规定、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风险等级,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承办处室向政策法规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方案说明;

     (二)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三)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由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呈报进行合法性审查,如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市人大法制部门审查的应继续呈报,待批准后履行下一步行政程序。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我委重大行政决策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列入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我委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承办处室至少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相关人员在委主任办公会议上,汇报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五)秘书处如实记录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持人或者其授权的委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者其授权的委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请讨论。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请讨论。

      第十六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上一级部门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请批准或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委内各处室、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八条 委内各处室、下属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委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过信函或者在鞍山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留言等形式向我委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我委处室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相关处室或下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