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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建设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15-01-16来源: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委网站)的运行和管理,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更好地展示我市发展和改革方面的成就,使网站成为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优质载体,实现委网站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以及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成立市发改委网络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马长青  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金玉华  党组副书记

          杜新宇  党组成员 市经济研究信息中心主任分党组书记

    成  员:委属各单位、机关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研中心、秘书处。

    第三章  网站建设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网站按照“综合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服务社会”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网站建设科学合理、网站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第四章  网站宣传内容

    第四条  主栏目

    1.图片新闻。主要宣传我委主要领导参加重要的政务活动、我委组织召开的涉及全市发展和改革方面的工作会议的图片和一句话文字介绍。由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上报、秘书处负责整理,经委领导审核后使用。

    2.工作动态。主要宣传委属各单位、机关处室的即时性的政务活动。由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上报。

    3.通知通告。主要宣传我委面向相关部门、社会群体等单位下发的文件通知和需要向社会大众公告的内容。由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上报。

    4.政策法规。主要宣传涉及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经济政策。由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提供,政策法规处汇总。

    5.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指南由政策法规处上报,领导分工、机构职能由秘书处上报,表格下载由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上报。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由经研中心负责网上链接到市政府网站。

    6.政民互动。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共同完成。

    第五条  子栏目

    委机构改革后,对应的相关职能处室、委下属单位,每个职能对应设置一个栏目,由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上报。

    第六条  要素栏目

    根据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设置的栏目百件实事网上办、发改委微博、招投标信息公开系统等,由经研中心负责网上链接。

    第七条  功能栏目

    为体现网站服务功能,设置了资料下载、友情链接和站内查询。资料下载由各业务处室、委下属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报。

    第五章 网站建设管理的责任落实

    第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审批方案、协调关系、保障条件和考核奖惩。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所发信息登记建档,并对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审查后向政策法规处转发信息。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网站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向市政府网站和委网站上传信息,按市政府要求对各业务处室上报信息内容进行督导,每月对网站运行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年末市政府对委网站检查迎检工作。政策法规处对委网站信息上传采取录入和审核分离制度,分别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经研中心负责委网站成立和运行各项手续报批,委网站版面设计、改造、升级和运行维护,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落实;制定委网站管理和安全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定期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对组织对委机关工作人员网络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安排一名思想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息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网络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员负责根据委网站栏目设置的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供与本部室、业务有关的文件、法规及相关资料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对所提供的材料要确保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

    第十四条 委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实行审核程序,坚持“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五条 在委网站有对应设置栏目机关处(室)、委属单位每月上报三篇信息(可多于三篇),信息内容可包括图片新闻、工作动态和通知通告等内容。没有在委网站设置栏目的机关处(室)、委属单位每季度上报一片信息,内容和栏目不做要求。各处每月上报的信息需有一篇可上报市政府网站。

    第十六条 委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委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委网站上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有损发改委形象和声誉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在履行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可公开或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和工作动态等。

    第十九条 信息员搜集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加工后,形成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做好编辑(详见附件1)。不符合编辑要求的信息,一概不予录入和审核发布。

    第二十条 信息员填写《鞍山市发改委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2),经机关各处(室)处长、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后,上报秘书处进行保密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经核查领导审批情况、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致性后,进行保密性审查结束后,将信息发至政策法规处指定邮箱。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录入员和审核员依据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指规定进行录入和审核发布。

    第七章  网站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网站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由秘书处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按照部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研中心负责委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账户及口令的保密管理,保障网站运行的安全。政策法规处录入和审核人员、各业务处室(单位)信息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旦出现有害或不实信息,信息员应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有权对认为不妥的信息立即进行处理。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委领导班子决定将委网站的建设管理,纳入市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为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网的积极性,领导小组每年主要对信息数量、信息内容、更新速度进行一次评比。

    1.机关各处(室)处长、委属各单位出现信息保障不及时等问题,评优一票否决。

    2.信息员每报送一篇信息的得1分。委网站的“图片新闻”等主栏目的信息保障为加分项。“图片新闻”栏目,每报送一篇信息加5分;“工作动态”、“政务公开”、“通知通告”、“政策法规”、“政民互动”栏目每报送一篇信息加2分。

    3.年末,根据每月通报及全年加分情况进行评优,评选出5个先进单位、5名优秀信息员,并对获奖处室(单位)、信息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发改委网站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