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
鞍山市教育局 文件
鞍山市财政局
鞍价发〔2014〕042号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办园质量。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3号)文件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原则
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统筹考虑保育教育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采取基本稳定、个别调整、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调整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
(1)保育教育费 (2)住宿费(3)伙食费,其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伙食费属于代收代管收费。
(二)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省级示范园为每生每月700元;市级示范园为每生每月550元;一级园为每生每月450元;二级园为每生每月350元;三级园为每生每月260元。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不得突破,下浮报物价部门备案。
对于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较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在规定收费标准内分步调整到位,每年可调整1次,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公办性质(含特殊教育)幼儿园、政府提供房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左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基础上视情况适当上浮,具体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后执行。
县(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不高于市级收费标准下,由县(市)负责调整,并报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2)住宿费。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另行审批。
(3)伙食费。幼儿园伙食费的收取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按月公开收支账目。
三、收费要求
(一)保育教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统一确定。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入园报名费、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四)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级别管理,对于达不到规定级别的幼儿园,要下调相应级别。
四、收费报销、减免和学前教育资助
(一)报销办法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入园费用,保育教育费由父母单位各报销150元,保育教育费不足报销金额的,按实际发生报销,具体报销办法仍按照《印发<关于托幼园所收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鞍价发[1994]14号)附件一《托幼园所收费报销办法》执行。
(二)收费减免和学前教育资助
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按照学前教育资助相关规定进行资助。幼儿园要按保育教育费收入3—5%的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对上述幼儿的资助。
五、费用使用与管理
(一)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二)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信息)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的收缴管理体制以及票据管理体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暂参照公办性质幼儿园管理。到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
六、本通知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鞍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转发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价发[2013]24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鞍价发【2003】157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物价局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